番禺调解一纠纷:女子怀孕,被公司以不胜任工作给“炒”了
吓!咁都得?具体是什么情况
事情经过
杨女士于2022年8月入职某外贸公司,担任境外采购专员一职。今年1月1日,杨女士到医院检查发现怀孕,并将此情况报告了公司。公司自知道杨女士怀孕后,就开始大量增加杨女士工作,并于2月16日以杨女士未能及时回复境外订单为由,要求杨女士离职,解除双方劳动关系。
对于公司的做法,杨女士认为,自己于今年2月8日才被公司评为优秀新人,其工作能力是完全没有问题的,且怀孕的事实也不会影响其继续工作,于是到番禺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继续履行与公司的劳动关系。
番禺区三方联合调解中心接到该案后,于3月2日马上约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。刚开始,用人单位坚持认为公司有解雇员工的权利,杨女士对其采购工作极不负责,且态度恶劣,不同意支付任何赔偿或继续履行劳动关系。后经调解中心调解员的多次法律讲解,用人单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关系。但鉴于杨女士境外采购岗的特殊性及重要性,不时需要深夜回复工作,不利于其孕期及后续的产假休息,经双方协商一致,达成调岗的意愿。在保障杨女士薪酬待遇的基础上,把杨女士从原采购员岗位调整到质检员岗位,且对杨女士的工作时间作了照顾性的安排。
法律规定
番禺区总工会法律服务团表示,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,特别是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,新修订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四十八条:“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、怀孕、产假、哺乳等情形,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……”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:“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的”,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,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,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。
本案中,用人单位仅以杨女士“未能及时回复”“工作不负责任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站不住脚的,即使杨女士不能胜任工作,用人单位在保障杨女士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前提下,可以与杨女士协商调整工作岗位,若杨女士未能胜任新的工作岗位,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。妇女在怀孕、产假、哺乳中依法享有特殊权益,除非妇女本人自我权益放弃,任何单位均不能随意剥夺。
今天妇女节
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也要得到维护
也应该要得到维护